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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805
令函日期: | 113-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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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805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提官方圖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商家為提供顧客抽獎贈品,將受保護之著作以客製化方式組合製作成壓克力牌,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後續將上述製作過程分享在商家網站,則又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上開行為涉及營利(行銷宣傳商家),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應由商家取得所利用官方圖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涉及侵害著作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商家尚難主張係依客戶之指示所為,而有免責之空間,合先說明。 二、另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您來函所述「把喜歡的官方圖自己印製在衣服上沒有盈利就沒有違反著作權」云云,縱您並未託請商家製作,而係自行使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他人之美術著作(官方圖)供個人非營利目的使用,惟若您係大量下載他人圖片印製在衣服上,則恐已超過「合理範圍」(請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尚無法主張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特予澄清。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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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13-08-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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