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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813c

令函日期: 113-08-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813c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如將其從網路上下載並上傳網站供公眾瀏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縱使事後刪除圖片亦同,先予說明。

二、有關來信提及貴公司於2022年5月在臉書粉專發表母親節貼文時,使用某圖片而於2024年8月遭某公司來信指稱侵害該圖片之著作權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權利人如欲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要求權利人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自他人處取得著作之合法授權等證明),以釐清其是否確實有權利提告,再就具體個案是否侵權予以審認。

三、建議可向原始下載網站詢問電子賀卡是否涉及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問題及您下載之使用方式有無違反授權範圍,並洽詢法律專業人士意見。又鑑於近年來網路詐騙情形甚多,建議可另洽詢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內容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3-08-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9-09
  • 瀏覽人次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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