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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816
令函日期: | 113-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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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816 |
令函要旨: |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又依本第4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共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惟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 所詢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時,是否僅須與其中一人簽署契約一節,如欲受讓之著作係屬共同著作,由多人共有著作財產權,則您須與全體著作財產權人簽署契約,如共有著作財產權人有選定代表人,則與代表人簽訂即可。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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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800 | 著作權法第8條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01004001 |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13-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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