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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823b

令函日期: 113-08-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823b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學測模擬考考題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所詢高級中等學校聯合舉辦之北區及中區學測模擬考題,是否屬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本局過去雖曾做過相關解釋(電子郵件1111221參照),惟因教育法規迭有變更,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仍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洽詢確認釐清。

二、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3-08-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9-09
  • 瀏覽人次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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