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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902

令函日期: 113-09-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902
令函要旨:

目前「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係採一次付費方式,亦即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只須付一筆固定之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11126)。因此,所詢依著作權法第47條的1項規定重製已公開發表之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且非使用於封面或封底之情形,利用人應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第二點(二)之規定,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就每張照片或圖片支付一筆新臺幣625元之固定使用報酬,其金額不因發行量(冊數)多寡而有不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13-09-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 瀏覽人次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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