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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904

令函日期: 113-09-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904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係符合該款規定之試題,則就所詢用於自行家教或商業(對外販售)使用,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又該款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所詢大學學測、指考(分科測驗)、國中教育會考、各校段考是否屬之,本局過去雖曾就其中部分考試做過相關解釋(電子郵件111122111101221090203b參照),惟因教育法規迭有變更,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法令之主管機關,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仍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洽詢確認釐清。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3-09-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 瀏覽人次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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