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30910c

令函日期: 113-09-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910c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其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所詢欲利用教育部舉辦的學科能力競賽題目,是否屬之,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法令之主管機關,仍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洽詢確認。

二、至學科競賽題目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撰寫題目解答書,涉及「重製」、「散布」(發行紙本書)及「公開傳輸」(發行電子書)該等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3-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 瀏覽人次 : 15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