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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916

令函日期: 113-09-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916
令函要旨:

一、 由於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購買書籍僅係取得該語文著作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語文著作之著作權,故所詢問題一、三,如欲複印自行購買之書籍內容,因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不論是全部(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均屬之,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且不論該等書籍有無載明禁止複印等用語均不影響著作權之主張,而此來信所稱之可以影印1/3內容之說法,亦屬誤解,先予澄清。

二、 問題二,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所詢佛經、針灸等年代久遠之書籍如已逾上述保護期間,則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並無重製比例之限制,惟如欲影印之著作其保護期間尚未屆滿,縱使不知作者或已經絕版,如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仍應取得授權。

三、 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若係以影印店營業用之機器影印,因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不論消費者或影印店,均無法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併予敘明。

四、 至於影印店代客影印應注意之著作權問題,請參考本局「快樂影印店」及「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等文宣,又本局各項宣導資源均已上傳本局網站,歡迎自行下載利用(路徑:本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

五、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有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3-09-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 瀏覽人次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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