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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916b
令函日期: | 113-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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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916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於拍攝影片中演唱歌曲,將涉及「重製」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如影片後續於電視或網路平台播出,另涉及前述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復依本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照本法第30條),如歌曲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者,則成為公共財,於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任何人可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有關所詢歌曲《母親您真偉大》,經查詢本局「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有數筆版本,其中有我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管理者,建議您可先至本局系統確認所欲利用之版本,並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詢重製之授權事宜,或洽MÜST(管理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未管理重製權)協助聯繫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歌曲是否已逾保護期間及權利歸屬皆涉及事實認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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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13-09-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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