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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919

令函日期: 113-09-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919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於公開劇場演出中播放歌曲,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音檔等)「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復依本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則可於該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所詢劇場演出符合上揭要件,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需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惟如為常態性演出,則屬經常性之行為,尚難主張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而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3-09-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 瀏覽人次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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