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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925

令函日期: 113-09-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925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署於網站提供民眾使用的若干圖檔之著作權來源有疑(年代久遠或查無著作權人)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34條規定,一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因此,如貴署提供民眾使用之圖片(美術著作)或照片(攝影著作)已超過上述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利用該等著作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惟仍應注意著作人格權的問題;反之,若未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貴署將圖片或照片上傳網路供民眾下載利用,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縱使貴署無償提供並要求民眾之利用須非營利目的,惟因網路無遠弗屆,得主張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建議無法釐清著作權來源之情況下,先將有疑慮之圖檔下架,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貴署提供民眾利用之圖片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利用是否合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13-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 瀏覽人次 :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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