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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930

令函日期: 113-09-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930
令函要旨:

一、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照著作權法第30條),如歌曲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者,則成為公共財,於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任何人可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有關所詢問題1、2,於節目中清唱「燒肉粽」,並於電視頻道或串流平台播出,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由於「燒肉粽」詞、曲作者張邱東松君已於西元1959年逝世,音樂著作因已超過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而可自由利用,因此無需取得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可參本局113年7月30日電子郵件1130730)。

三、有關所詢問題3、4說明如下:

1.     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故我國人民的著作在其他會員國國家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保護。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規定,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第1條至第21條及附錄之規定;又依伯恩公約第7條第8項規定,但除該國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著作源流國所規定之保護期間,亦即著作權保護期間較長之國家,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間較短之國家國民,僅給予其該國(源流國)法律所定之較短保護期間,不適用會員國較長之著作權保護期間。

2.     綜上所述,我國國民的著作在其他保護期間較長之會員國國家,並非依該國法律的保護期間計算,而是依我國(即源流國)的法律,只保護著作人終身加50年,故所詢歌曲「燒肉粽」因已超過我國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而可自由利用,則於其他保護期間較長之會員國利用亦無需取得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歌曲是否已逾保護期間涉及事實認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3-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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