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著字第11310014290號
令函日期: | 113-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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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3100142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台端所詢引用公民營交通事業公司之時刻表、梯形票價表之著作權疑義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3年8月28日(本局收文日期)陳情書。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所詢臺鐵公司、國內各客運公司等公民營交通事業公司所公告之時刻表、梯形票價之表格,如僅係將時間、票價等資料以通用之表格羅列呈現,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本法保護。 四、如所利用者係受本法保護之標的,近年為鼓勵民間創意整合運用政府開放資料,多數政府或國營機關、構(經查包含所詢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包含民營公司)已於網站標示「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以公開方式宣告「授權」任何人利用機關網站內「受著作權保護著作」之聲明,俾利民眾得依照開放宣告之授權範圍、方式自由利用機關(構)之網站資料,無須另行取得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補充說明。 五、因此,所詢引用臺鐵公司、國內各客運公司等公民營交通事業公司所公告之時刻表、梯形票價之表格(下稱引用標的),編制「公立機關學校差旅費審核參考手冊」並註明參考出處: (一)如引用標的不受本法保護,或依政府或國營機關、構「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授權範圍及方式利用受本法保護之內容,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如係利用民營公司公告且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則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六、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引用標的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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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13-09-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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