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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310012570號
令函日期: | 113-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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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31001257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3年7月22日(本局收文日)致本局信件。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書籍(語文著作)、圖畫(美術著作)、照片(攝影著作)等。又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等規定參照);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88-0a298-1.html)之說明。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至於所詢作品得否受商標法、專利法(均須經申請獲准註冊,始享有權利)保護,相關規定及說明則請參考本局網頁(https://www.tipo.gov.tw/tw)。 |
- 發布日期 : 113-10-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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