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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016b

令函日期: 113-10-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016b
令函要旨:

一、所詢Canva網站上的素材和模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意高度),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前述素材與模版等製作為新版或改變配置色彩,作為公部門政策推廣文宣並上傳社群媒體及列印為實體文宣品,涉及前述著作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及「散布」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查Canva網站有區分商用版、pro版、免費版等,而有不同授權範圍,利用人應依前述授權範圍利用之,若逾越授權範圍,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故所詢將利用Canva免費素材或模版所製成之作品上傳社群媒體及印製實體文宣品等利用行為是否在其免費版本之授權範圍內以及授權期間,建議您先釐清Canva網站提供不同版本之素材和模版的授權範圍,如有疑義,建議您逕洽該公司釐清,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三、又所詢所利用之免費版素材於未來由免費使用改為付費使用時,是否須再承擔相關費用及取得授權?就著作權之授權而言,縱未來所詢之素材和模版改為付費使用,一般而言係自其變更授權條件後向將來發生效力,只要您目前利用之情形符合現行免費版之授權範圍,即可合法利用。如未來確實變更為付費利用,屆時可再進行評估是否繼續利用,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的利用行為是否符合授權範圍?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3-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1-05
  • 瀏覽人次 :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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