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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017
令函日期: | 113-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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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017 |
令函要旨: | 一、 電影或劇集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若大量翻製該等視聽著作並上傳至網路供大眾瀏覽,不論是全部或擷取部分片段之利用,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有關您發現某IG頻道翻製大量國內外藝人、電影、劇集片段,詢問如何處理一事,由於著作權之侵害涉及民、刑事責任,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敘明。 三、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您來信指稱之個案是否構成侵權?事涉個案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3-10-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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