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31017b

令函日期: 113-10-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017b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考試答題內容所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疑義一事,答復如下:

一、首先說明,考生於應試時所為之答題內容,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又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法律、標語、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二、關於您所述學校強制規範將學生考試答題內容所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無條件讓與學校,因著作財產權係屬私權,因此,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利用等事項均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其約定仍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決定之。至於學校內部規範是否妥適,建議您可逕向學校或教育部門反映。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應試答題內容是否屬於著作,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3-10-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1-05
  • 瀏覽人次 : 12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