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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024b

令函日期: 113-10-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024b
令函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及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13-10-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1-05
  • 瀏覽人次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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