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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028b
令函日期: | 113-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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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028b |
令函要旨: | 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因此,如您僅係在某老師之課程及工作坊學習特定AI網站製作之功能與操作方法,後續單純自行運用該網站功能製作不同科目之研習講義,除有下列說明之情形,尚不涉及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而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合先說明。 二、 惟如您有使用到某老師課程或工作坊教學之具體表達內容(如講義或投影片之文字、照片、圖片等),如該等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則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個案利用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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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13-10-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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