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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04
令函日期: | 113-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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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104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本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二、故依來信所述,您創作之期刊文章,如未於投稿時將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社(本法第36條規定參照),則該文章之著作權仍由實際創作之人(即您本人)享有,亦不因該文章自期刊撤稿而影響。 三、至於您於投稿時如與出版社就該文章之著作權歸屬之約定有疑義時仍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建議您可逕洽出版社釐清。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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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113-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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