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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04b
令函日期: | 113-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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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104b |
令函要旨: | 一、圖庫網站上的圖片、照片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攝影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圖片、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等係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所詢從圖庫網站上取得圖片並重新設計或合成另一圖片,涉及「重製」、「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後續上傳到政府機關網站,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依來信所述,貴公司似僅取得重製、改作之授權,則前述將改作後圖片上傳至政府網站,是否已超出授權範圍而有侵權疑慮,建議利用前先洽該圖庫網站釐清授權範圍,否則仍應另取得各該利用行為(例如公開傳輸等)之相應授權,以避免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超出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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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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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13-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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