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31118b
令函日期: | 113-11-18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118b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故來信所述貴署發布之新聞稿中所述「高中半導體」課程架構等內容,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任何人不須取得授權即得自由利用之。 二、至於貴署是否函請使用前述新聞稿內容之出版社註明資料來源,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尚請諒查。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13-1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瀏覽人次 :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