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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18d

令函日期: 113-11-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118d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所詢貴公司改編歌曲作為影片音樂並於電視播放,就公開播送部分已取得A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授權,惟B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就同一首歌曲亦要求貴公司應向其取得授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5條規定:「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故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管理歌曲若有疑義,可依本條例規定向集管團體查明其權利範圍,集管團體並應就所管理之著作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利用人取得集管團體之合法授權(例如向主張有管理權利之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取得所利用歌曲的完整授權)後,自無須就該首歌曲再向其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若有第三人向利用人主張權利時,利用人並得依本擔保規定要求集管團體進行處理或向集管團體求償。

二、有關B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主張貴公司已涉侵權行為,應向該團體取得授權一事,依前述說明,如您已向A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查明其對所利用之歌曲有管理權限,並已合法取得授權,建議您可保留A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所開立的授權書及其提供會員有權授權其管理該歌曲之權利證明等文件等,以作為貴公司已取得合法授權且無侵權故意之證據,以確保貴公司權益。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歌曲的權利歸屬、貴公司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3-1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瀏覽人次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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