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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19b
令函日期: | 113-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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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119b |
令函要旨: | 一、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如將其從網路上下載並上傳網站供公眾瀏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又改作他人原始圖片(原著作)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衍生著作」,另獨立受本法保護(本法第6條參照),至於改作者未自原始圖片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改作」之授權,仍涉及侵害改作權的問題,惟不影響其所創作「衍生著作」之保護。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亦不生影響,故所利用之圖片如為「衍生著作」,須同時取得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授權,始得利用之,併予敘明。 三、有關來信提及,使用某圖片而遭某公司來信指稱侵害該圖片之著作權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權利人如欲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要求權利人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自他人處取得著作之合法授權等證明),以釐清其是否確實有權利提告;如有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您可就個案案情洽詢法律專業人士意見,評估如何蒐集有利於自己之資料,及對原告公司之主張如何應對為宜,以保障自身權益。又鑑於近年來網路詐騙情形甚多,建議您可另洽詢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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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113-11-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瀏覽人次 :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