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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20

令函日期: 113-11-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120
令函要旨:

一、 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您的著作欲在我國受保護,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先予說明。

二、 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所詢中國大陸人民之書籍(語文著作)如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 發布日期 : 113-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瀏覽人次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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