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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22

令函日期: 113-11-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122
令函要旨:

來信詢問所舉辦之演唱會中演唱之11首歌曲均同時有兩家集管團體主張擁有該歌曲之管理權限,應如何處理授權費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35條規定:「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故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管理歌曲若有疑義,可依本條例規定向集管團體查明其權利範圍,集管團體並應就所管理之著作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利用人就特定歌曲取得其中一家集管團體之合法授權後,無須就該首歌曲再向其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若有第三人向利用人主張權利時,利用人並得依本擔保規定要求集管團體進行處理或向集管團體求償。

二、有關某集管團體向貴公司表示須將爭議歌曲之授權費用提存後始配合修改收費表單一事,如貴公司與該集管團體無法達成授權協議,可依集管條例第34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視為已獲授權,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又提存係向法院為之,本局並未辦理提存業務,併予說明。

三、至於您所反應集管團體重複管理音樂著作之疑義,本局將另請集管團體予以釐清。又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歌曲的權利歸屬、貴公司取得授權的情形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3-1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瀏覽人次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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