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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26b

令函日期: 113-11-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126b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線上演講內容遭他人竊錄,得如何尋求救濟(適用法條)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演講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以錄音設備錄製他人演講內容,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如再將錄音內容上傳至網路,或以實體方式散布,則會涉及「公開傳輸」或「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任何人得利用之),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如他人未經同意「重製」、「公開傳輸」或「散布」您的演講內容,您可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銷燬侵權物(本法第84條、第88條及第88條之1參照),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法律責任(本法第91條、第91條之一、第92條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200 著作權法第62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01008400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8801 著作權法第88條之1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13-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瀏覽人次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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