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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128
令函日期: | 113-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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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128 |
令函要旨: | 一、 按音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如利用素材網站之音樂製作影片,會涉及音樂、錄音著作的「重製」利用行為,後續如將影片於電視台或網路OTT平台播放,另分別涉及音樂、錄音著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前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先予說明。 二、復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如未取得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利用,將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經檢視來信所述Motion Elements網站,其授權範圍包含YouTube、網站、電視、線上廣告及行銷等,故您所詢於愛爾達體育台播放影片之行為是否包含於前述授權範圍,如有疑義,建議您逕洽該素材網站釐清,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三、又所詢該影片於賣場電視播放部分,涉及視聽著作(如您來信所述之廣告影片)之「公開上映」行為,由於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故無須另行就其中之音樂取得授權,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您的利用行為是否符合授權範圍,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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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13-1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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