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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02
令函日期: | 113-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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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202 |
令函要旨: | 有關圖書館將電子版政府出版品提供讀者查詢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政府出版品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無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例如: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法律、命令作成之編輯物),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利用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所詢利用方式1-圖書館提供網址引導讀者超連結至各機關原始網站閱覽,因尚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三、所詢利用方式2-圖書館將政府出版品之電子檔下載於圖書館主機,提供圖書館網頁連結給讀者點選瀏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據了解,多數政府機關已於網站標示「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聲明就其網站上刊載之資料與素材,除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外,得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政府開放資料,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另行取得授權。建議貴館可逕於各該機關網站了解所欲下載之政府出版品是否在上述開放資料範圍內。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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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13-1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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