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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06

令函日期: 113-12-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206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經查地籍圖謄本係由各地政事務所依法測量地籍、製圖核發予民眾,如可認係屬上述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為本法所稱之「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

二、又所詢若引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建置之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平台內,所提供的地籍圖資使用於商業廣告用看板,是否會涉及著作權法一節,依該網站之「服務使用條款」第2項「您可以在網路上、影片、宣導用印刷品或論文發表等合法用途中公開顯示內容並附上來源資訊,但不得大量下載內容」,故您將該網站的地籍圖資使用於商業廣告看板宣傳之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該「服務使用條款」相關條款,建議逕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確認。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 瀏覽人次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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