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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09
令函日期: | 113-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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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209 |
令函要旨: | 一、 來信所述上游廠商提供給您之服裝展示照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您就該等照片作為素材另行設計之廣告圖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達到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改作」程度,且無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者(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則就改作之創作可成為「衍生著作」(屬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該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本法第6條第1項參照),先予說明。 二、 若他人係直接利用您上述所設計之廣告圖文(衍生著作)上傳網購平台,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分別取得原著作(商品照片)及衍生著作(廣告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須負擔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三、 至您來信所詢欲主張您的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一事,您可先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端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直接向侵權人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排除、防止侵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本法第84條及第88條參照);您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電話0800-016597),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法律責任(本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參照)。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設計的廣告圖文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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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8400 | 著作權法第84條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01008800 | 著作權法第88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01009101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發布日期 : 113-1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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