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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11

令函日期: 113-12-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211
令函要旨:

一、「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又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存續期間屆滿將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0條、42條及43條等規定)。

二、所詢您欲翻唱「國立中央大學校歌」並上傳網路,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如前述校歌之詞、曲皆已超過上述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則已成為公共財,您得於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自由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已屆滿,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113-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 瀏覽人次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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