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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11c
令函日期: | 11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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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1211c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於公司舉辦之尾牙活動播放音樂進行表演,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該尾牙活動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則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本法第55條參照),可參考本局局網「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惟如拍攝尾牙活動並進行線上直播,將另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之利用行為,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原則上仍應取得授權,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如需進一步授權資訊,請參考本局局網「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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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3-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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