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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17e

令函日期: 113-1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217e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詢問製作數位教材利用考古文獻圖片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利用考古發現之出土文獻本身: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期間屆滿後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故來信所述考古發現之出土文獻(例如戰國楚簡之喪葬文書),因著作人死亡已超過50年,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本法第43條參照)。

二、利用出土文獻之圖像:

(一) 若圖像僅以掃描、翻拍等方式單純重現該等文獻內容所為,因無攝影技巧而不具原創性,應僅屬該等已不受本法保護之文獻的重製物,而非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於教材中利用該等圖像,尚不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 惟如所利用之圖像,係運用攝影或美術技巧所為,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本法第46條有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之合理使用規定、第52條有關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詳請請參本局局網「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專區第四點、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電子郵件1131011b電子郵件1120717)之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三、至所詢將網站畫面搭配講解錄製為教材之部分,如錄製之網站內容含有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同上述說明二(2),除有符合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利用前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有無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3-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 瀏覽人次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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