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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17b

令函日期: 113-1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217b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詢問將新聞改寫成故事,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說明如下:

一、網路上之新聞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為本法保護之標的(例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故所詢您欲改寫新聞內容並於Podcast向公眾分享,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分述如下:

(一)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等,故若您只是運用原新聞的思想、概念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未利用(重製、改作)原新聞之內容,因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如有利用原新聞之內容,則所詢行為涉及「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利用內容是否僅係運用著作之概念抑或有重製、改作之行為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3-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 瀏覽人次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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