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31217c

令函日期: 113-1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217c
令函要旨:

一、所詢員工自行拍攝MV利用到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又公司於尾牙活動播放該MV並上傳網路進行直播,另涉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先予敘明。

二、所詢公司如要求員工提出免責聲明則公司是否即不涉侵害著作權一事,依本法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惟公司員工如因執行業務侵害他人著作權,除實際行為人就其違法行為負責外,公司亦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科處罰金。至於員工投稿拍攝之影片是否為執行公司業務,以及免責聲明之效力,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綜上,為避免貴公司尾牙線上直播活動產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建議貴公司可於投稿說明中,載明投稿員工宜先取得所利用音樂、錄音著作之合法授權,並提供已獲授權之證明予貴公司存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113-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 瀏覽人次 : 10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