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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26b

令函日期: 113-1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1226b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於飯店各房間設置MOD機上盒是否需取得授權疑慮一事,說明如下:

一、所詢於各房間提供MOD供消費者觀看一節,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1223三、(二)之說明,如每房間每台電視均搭配個別機上盒,並播放「同步轉播」有線、無線電視台等之線性電視節目,則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惟若播放「隨選互動式(on demand)」之影片,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曾有認構成公開上映行為,故建議原則上仍應向前述電影等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以避免侵權之疑慮;至於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其所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併予說明。

二、倘貴公司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間就著作利用有相關爭議,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113-1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1-10
  • 瀏覽人次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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