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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102b

令函日期: 114-01-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102b
令函要旨:

一、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您的著作欲在我國受保護,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先予說明。

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來信所述的12件作品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三、又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著作人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4-0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3-26
  • 瀏覽人次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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