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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103
令函日期: | 11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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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103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您業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確認,並認為社區利用音樂之行為未經授權一事,建議您請社區主動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二、如您仍認有透過司法途徑處理之必要,則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檢舉告發(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
- 發布日期 : 114-0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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