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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115

令函日期: 114-0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115
令函要旨:

所詢貴公司於活動中播放音樂MV之行為,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貴公司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洽詢授權事宜;又由於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故無須另行就其中之音樂、錄音取得授權,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4-0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2-05
  • 瀏覽人次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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