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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124
令函日期: | 114-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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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124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述透過伴唱機連結至雲端曲庫或YouTube,再以串流方式提供消費者點播演唱,通常稱之為「雲端伴唱機」,而前述連結至雲端曲庫或YouTube,如技術上屬超連結,尚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惟如利用人(即KTV業者)明知所連結之雲端曲庫或影音網站本身有侵權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方式提供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其APP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參照),或構成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承上,KTV業者如購買或租賃雲端伴唱機,應選擇獲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廠牌,較不易有著作權之利用糾紛,若該雲端伴唱機係自境外進口(如自大陸地區進口),並應確認其授權範圍是否及於我國,特提醒注意。 三、至提供消費者演唱,則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另可能也涉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得向利用之KTV業者請求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如將網路上的影音檔案下載後再播放,亦可能構成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上述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可合法利用。詳細資訊亦可參考本局「雲端伴唱機涉及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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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114-0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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