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著字第11310018000號
令函日期: | 113-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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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3100180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第49條與第52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故所詢若係為報導目的之必要,得於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係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若該報導中並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之創作甚少,抑或利用已逾「合理範圍」( (三)所詢於新聞影片中利用三首音樂著作各數秒,若符合上揭本法第49條或第52條規定,並按本法第64條註明出處,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實際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
- 發布日期 : 113-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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