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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208b

令函日期: 114-02-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208b
令函要旨:

一、 網站的圖片、文件或影片等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最起碼的創意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圖形)、語文及視聽著作。所詢講師如為公開場合演講之需而下載、轉貼他人網頁之上揭內容,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如下載「宣導影片」並公開播放,則另涉及「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本法第25條參照)。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又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講師出於正當目的之必要,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例如網路圖片、文章、影片)的著作供自己創作(如簡報、演說內容)之參證、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具有合理之關聯性,且在合理範圍內(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要件判斷),另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即得主張本條引用之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因此,有關您所詢問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 所詢利用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料部分:據了解多數政府機關已於網站標示「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聲明就其網站上刊載之資料與素材,除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外,得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政府開放資料,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另行取得授權。建議您可逕於各該機關網站了解所欲利用之著作內容是否在上述開放資料範圍內。如確仍係在政府開放資料範圍內,則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二) 至於您所述民間組織或企業資料及不在政府開放資料範圍內之資料部分:如未在網站註明不可轉貼或公開分享等文字,可否直接利用該網站之著作內容一節,由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私契約行為,授權條件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其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以縱使網站未載明不可轉貼等文字內容,尚不得據此遽以推斷著作財產權人有授權他人利用之意思。如不符合上述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得主張合理使用情形者(例如上述第52條引用之情形),則利用他人著作內容前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方得利用。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4-0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3-10
  • 瀏覽人次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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