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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217

令函日期: 114-0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217
令函要旨:

有關您反映網路賣家販售未經合法授權之仿冒商品,涉嫌詐欺及侵害商標權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本局為主管智慧財產權有關事務之行政機關,業者販售仿冒商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嫌,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尚非本局職權範圍。您如就檢舉詐欺案件之機制或司法機關偵查詐欺犯罪之作為有相關建議事項,建請逕洽司法機關反映。

二、另涉及侵害商標權部分,依我國現行法制,販賣仿冒商品應負擔民、刑事責任,而無行政責任(即無行政罰規定),故相關商品是否為仿冒品?業者行為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仍應由各該權利人檢具相關侵權事證,循民、刑事途徑訴請司法機關判斷,行政機關尚無權認定。又侵害商標權之刑事罪責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亦得主動偵辦。此外,您如欲檢舉網路賣家販售仿冒商品,亦可親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14-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3-10
  • 瀏覽人次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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