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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8000501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5-1條
中文條文: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調解規費。
二、調解申請書未依第四條規定記載或有欠缺。
三、由代理人申請調解,代理權有欠缺。
四、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認為應予補正之情形。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14-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23
  • 瀏覽人次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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