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調解規費。 二、調解申請書未依第四條規定記載或有欠缺。 三、由代理人申請調解,代理權有欠缺。 四、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認為應予補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