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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8000502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5-2條
中文條文: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非屬第二條規定之爭議事件。
四、屬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或仲裁成立之爭議事件。
五、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14-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23
  • 瀏覽人次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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