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非屬第二條規定之爭議事件。 四、屬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或仲裁成立之爭議事件。 五、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