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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020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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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9條 |
中文條文: | (一) 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及藝術著作之著作人,除本條第(二)(三)項特別規定外,享有下列授權之專有權利:甲、 著作之廣播或其他以信號聲音或影像之無線電散播方式之公開傳播。 乙、 由原廣播機構以外之機構,將已傳播之著作,予以轉播或有線傳播方法之公開傳播。 丙、 以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以信號、聲音或影像,將著作之廣播公開傳播。 丁、 上述權利之行使,依本協定,各該方領域內之法令為之。 (二) 著作人或著作權人就廣播之有線再傳播享有之授權權利,得不受本條之規範,限制於僅享有收取報酬之權利。惟該限制規定僅適用於已有法令限制之領域內,並應訂定詳細之法規,提供強有力之保障,包括對著作權人之通知,有效的聽聞機會,迅速付款制度與版稅之匯寄;版稅應與基於自願之基礎上協商所獲致者相當。 (三) 廣播機關為自己廣播之目的,以本身之設備所為之暫時性錄製,依締約各該方領域內之法令規範之。該法令得允許具有特殊紀錄性質之上述錄製物,在官方檔案室保存。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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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82587號 | 民國83年6月22日 |
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八二五八七號之一 | 民國83年6月22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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