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08000400 |
---|---|
法條名稱: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 |
中文條文: |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
智著字第10000042900號 | 民國100年5月20日 |
智著字第09600075110號 | 民國96年8月24日 |
智著字第09400117980號 | 民國94年12月30日 |
智著字第09400015470號 | 民國94年3月3日 |
智著字第09400014590號 | 民國94年3月1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5
- 瀏覽人次 : 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