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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8001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2條
中文條文:

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
調解委員依前項規定調解後,認當事人仍有調解之意願或有成立調解之望,且經兩造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解者,得另定期日續行調解。
前項續行調解期日前,經當事人一造陳明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一造無調解之意願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終結調解程序。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23
  • 瀏覽人次 :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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