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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080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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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 |
中文條文: | 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及有關列席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者之姓名、職業及住、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處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應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以正本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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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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